老虎證券ESOP:境外架構下的股權激勵,需要辦理哪些外匯登記?

一旦涉及境外架構的股權激勵,則繞不開外匯登記這件事。

在外匯事項上違規(guī)的話,輕則面臨行政處罰,重則可能導致整個VIE或紅籌架構無法順利上市,我國現(xiàn)行外匯管理法律法規(guī),對于涉及境外架構的股權激勵到底有何要求?今天老虎ESOP帶大家一探究竟。

境外上市前:37號文登記

內地企業(yè)于境外上市很多都繞不開搭建紅籌架構(主要是VIE架構),這中間就會涉及到辦理37號文登記。

37號文,全稱《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由外匯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發(fā)布,該文所規(guī)定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普遍被簡稱為“37號文登記”。

其主要規(guī)定的是:境內居民(境內自然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yè)權益出資,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并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返程投資,應向商業(yè)銀行申請外匯登記的相關問題。

誰需要進行37號文登記?

按照“37號文”規(guī)定,在境外融資上市架構中,所有在境外架構中持有股份的中國籍自然人都需要辦理37號文登記保證外匯合規(guī),主要包括以下三類人:

1. 中國企業(yè)創(chuàng)始人

2. 中國企業(yè)的其他中國籍自然人股東

3. 中國企業(yè)上市前的ESOP激勵已行權員工

何時需要辦理37號文登記?

在境外上市搭建紅籌/VIE架構時,境內居民個人在設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設立WFOE之前,應向外管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xù)。

登記前,境內自然人需要首先成為內資公司的股東,但是該境內自然人在內資公司的持股比例不需要和其在境外作為融資主體的特殊目的公司(開曼公司最常見)中的持股比例完全一致。

變更登記

境內企業(yè)只要發(fā)生股權變動,就需要辦理工商登記,而 VIE 架構的企業(yè)則需要進行外管登記。當境內居民直接持股的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為BVI公司)的股權結構、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發(fā)生變化時;BVI公司將其持有的開曼公司股權售出變現(xiàn)后分配給境內居民,該境內居民需要將收益調回境內使用時。BVI公司持有的開曼公司股權發(fā)生變化(即第二層變化)則無需變更登記。

此外,當公司存在多個創(chuàng)始人(境內居民),通常建議每個創(chuàng)始人都單獨設立一個BVI公司,這是因為如果全部創(chuàng)始人在同一個BVI公司持股,當任何一個創(chuàng)始人的持股發(fā)生變化時,所有創(chuàng)始人都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比較繁瑣。

總的來說:37號文登記的前提條件是要求登記主體擁有境內或境外資產或權益,因此通行做法是在搭建紅籌架構之前,在境內主體層面設立員工股權激勵計劃,讓員工持有境內權益,隨后在搭建紅籌架構的過程中,該等員工再做37號文登記,將其境內權益體現(xiàn)在境外層面。

37號文的出臺,使企業(yè)辦理上市前的股權激勵計劃的外匯登記有章可循。

至于上市后企業(yè)的期權外匯管理則屬于7號文。

境外上市后:7號文登記

企業(yè)在上市后,股權激勵方案中的境內員工一旦涉及行權,則需要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2]7號,以下簡稱“7號文”)的規(guī)定進行外匯登記。

根據7號文規(guī)定,參與同一項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個人,應通過所屬境內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內代理機構統(tǒng)一辦理外匯登記有關事項,并應由一家境外受托機構統(tǒng)一負責辦理個人行權、購買與出售對應股票或權益以及相應資金劃轉等事項。

境內代理機構應是參與該股權激勵計劃的一家境內公司由境內公司依法選定的可辦理資產托管業(yè)務的其他境內機構。

何時辦理7號文登記?

根據7號文規(guī)定,目前外匯局僅受理已在境外證券交易場所上市的境外企業(yè)的股權激勵計劃。因此,企業(yè)須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后再辦理7號文登記。

哪些人需要辦理7號文登記?

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境內個人。

變更登記

因股權激勵計劃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退市、境內公司并購重組等重大事項導致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的,境內代理機構應在計劃終止后的 20個工作日內,持書面申請、原股權激勵計劃登記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注銷。

需注意:現(xiàn)階段,境內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匯往境外的投資本金及其在境外產生的投資收益等變現(xiàn)后,均應匯往境內,不允許留存境外以及直接在境外使用。原則上應當在變現(xiàn)后的6個月內匯回境內。調回后的資金個人如需跨境使用,則按照現(xiàn)有相關管理規(guī)定辦理即可。

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參與主體必須是參與計劃的境內公司的雇員。如果該名員工離職,應及時處置其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將資金調回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后發(fā)放給該員工。

附:主要法規(guī)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年第3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fā)[2007]1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4]37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2]7號)

總結:

老虎ESOP業(yè)務提供從前期方案設計到授予、歸屬、行政審核及數(shù)據管理等一站式解決方案。作為新經濟公司,老虎證券經歷過從激勵到上市的全過程,其專業(yè)團隊能綜合人力、法務、財務、稅務四大核心因素,量體裁衣設計更適合中國公司的激勵方案,大大提升企業(yè)管理效率。極佳的系統(tǒng)穩(wěn)定性和安全性,以及依托于強大技術的快速響應及定制化能力讓老虎ESOP成為上市公司優(yōu)先選擇的ESOP服務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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