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微博內容著作權應歸用戶而非平臺

(原標題:微博內容著作權應歸用戶而非平臺)

UGC的著作權屬于原作者,不是平臺企業(yè)的“資產”,利用UGC的前提應是尊重用戶的法定權利。

9月16日凌晨,新浪微博向所有用戶推送了一條彈窗通知,單方面宣布:“未經微博平臺事先書面許可,用戶不得自行或授權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使用微博內容”。還讓用戶“二選一”:要么同意協(xié)議,將原創(chuàng)內容的版權歸屬于微博,要么就不能使用微博。

一時間微博用戶炸開了鍋,很多用戶認定這是“賣身契”:明明是自己原創(chuàng)的內容,獨家版權卻歸微博;以后授權第三方使用,居然還要通過微博的書面許可。還有人質疑:“拿喇叭放個歌,喇叭就有版權了?”“你給用戶著作費了?”

16日下午,微博方面又做出解釋,承認著作權屬于原作者,微博只享有“一定范圍的使用權”;又強調“但是未經微博平臺同意,自行授權、允許、協(xié)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發(fā)布的微博內容,是不能允許的。”

至此,微博這次“著作權門”劍指何方,已經很清楚了。

事件背景是,有些自媒體平臺日益“微博化”,進入微博原本獨占的“社交-短內容”生態(tài)中。有的平臺推出的產品,跟微博旗下的微博內容、秒拍、微博問答等形成了直接的卡位競爭。前不久,微博就跟某自媒體平臺發(fā)生正面沖突:該平臺希望用戶將微博上的內容自動同步到自家的“短內容”業(yè)務上,微博則以關閉其數據接口的方式反擊,前者爾后拒絕用戶用微博賬號登錄。

自媒體時代仍擺脫不了“內容為王”的鐵律,各平臺對于優(yōu)質UGC(用戶生產內容)的爭奪,已進入白熱化狀態(tài)。

但平臺競爭不應背離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要明白,UGC的著作權屬于原作者,不是平臺企業(yè)的“資產”,利用UGC的前提應是尊重用戶的法定權利。無論社交平臺還是自媒體平臺,都不該利用自身的優(yōu)勢地位,攫取本應屬于用戶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1條明確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包括發(fā)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修改權、匯編權等,該權利不屬于發(fā)布平臺。

微博只是提供了發(fā)布平臺,并不享有著作權本身,就像墨水廠不能因為作家用了自家的墨水寫了作品,就說作品是他的一樣,或者說,覺得自己能要求作家“不得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墨水寫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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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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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微博內容著作權應歸用戶而非平臺,著作權 微博 權利 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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