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掃黑辦9日在京首次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4個意見。
我們四個意見的構成了打黑除惡的法網,這里我們重點講講套路貸。
去年,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等四部門聯(lián)合下發(fā)通知,四部門下發(fā)的《關于規(guī)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了“套路貸”的危害,并明確規(guī)定,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fā)放貸款業(yè)務的機構或以發(fā)放貸款為日常業(yè)務活動。
多地公安機關開始嚴厲打擊“套路貸”,抓獲大量涉案人員。在浙江,僅杭州一地,就抓獲涉黑“套路貸”涉案人員300余名;在山西,運城市公安局一次收網行動就打掉26家涉嫌“套路貸”的“車貸”“網貸”“信用貸”公司;在江蘇,南京、無錫公安相繼披露系列涉黑“套路貸”案,涉案金額從數百萬元到數千萬元不等。
各地司法機關也出臺多個相關法律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號)
2.《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guī)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jiān)發(fā)〔2018〕10號)
3.《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公安局關于辦理“套路貸”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 渝高法【2018】136號)
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于印發(fā)<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25號)
5.《杭州市中級法院、杭州市檢察院、杭州市公安局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工作實施意見》(杭公法[2018]17號)
6.《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關于本市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見》(滬公通[2017]71號)
7.《上海高院詳解“套路貸”誘發(fā)其他犯罪挑戰(zhàn)司法權威》(2017.08.30)
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為打好“三大攻堅戰(zhàn)”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2018.06.27)
9.《最高檢:嚴懲校園貸、套路貸等嚴治金融內幕交易》(2018.06.25)
10.最高法“套路貸”借貸案件裁判意見
然而,套路貸卻依然屢禁不止,套路貸”在全國范圍內亂象頻現。“套路貸”以“低息”“無抵押”“快速辦”為誘餌,欺詐受害者簽署陰陽合同、空白合同,為其設置高昂的違約責任;采取先把借款轉給受害人再由其轉至犯罪分子所控賬戶等方式,虛構民事證據鏈;通過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電話轟炸等非法手段,強迫對方償還“債務”,濫用司法牟取非法暴利。受害者有的并未實際拿到借款或僅拿到小額款項,卻背負了巨額債務,終生難以償還;有的老人受“以房養(yǎng)老”套路貸欺詐,喪失了余生最后的倚仗……“套路貸”社會危害性極大,已成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秩序和司法權威公正的重大隱患風險。
《意見》列舉了“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
第一步,制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guī)”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xié)議或相關協(xié)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xié)議或相關協(xié)議。
第二步,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xié)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制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后便采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xié)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隨后,故意制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制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緊接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惡意壘高借欺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lián)公司、關聯(lián)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xié)議或相關協(xié)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最后便是危及到被害人的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系人索取“債務”。
《意見》要求,要準確把握“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qū)別?!兑庖姟分赋觯耖g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并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xié)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制造虛假給付痕跡、恐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這與“套路貸”存在本質區(qū)別。
同時,《意見》要求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也應當與民間借貸相區(qū)別,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給付被害人的本金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
另外,由于“套路貸”犯罪案件經常涉及多個地點,《意見》依法明確了“套路貸”刑事案件管轄范圍?!兑庖姟分赋?,“套路貸”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和犯罪結果發(fā)生地。其他地方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貸”犯罪案件,都應當立即受理,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相信《意見》的出臺會在短期內給套路貸在司法上予以嚴懲,但是我認為套路貸不僅僅是個司法問題,其背后與金融改革的大背景密不可分,如何解決中小企業(yè)融資難,如何讓民間資本參與金融行業(yè),如何更好的服務實體經濟,如何規(guī)范的影子銀行,這都是我們必須要面對的更大的挑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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